人們在體育運動中發生意外
心搏驟停危及生命時
體育運營企業和體育場所
應盡到怎樣的安全保障義務呢?
對此,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向相關體育主管部門發送了一份能“救命”的司法建議書,希望讓驟停的心臟再次跳動起來……
一起不該發生的生命悲劇
事情起因于一場球賽。某約球公司在其組建的微信群內發布踢球信息,徐某在群內報名參加并繳費35元。某球場系某體育公司承租場地后建設管理。
2023年1月7日晚,徐某在案涉球場追球跑動時,沒有和任何人發生身體接觸而突然倒地昏迷。體育公司和約球公司的在場人員先后上前查看,但未實施任何急救行為。徐某送醫后診斷呼吸心跳驟停,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
為此,徐某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約球公司、某體育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費用的70%。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約球公司、某體育公司應在其安全保障義務缺失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某體育公司對徐某的死亡所產生的損失承擔12%的賠償責任,某約球公司承擔8%的賠償責任,兩公司各賠償徐某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某體育公司和某約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和推薦性國家標準,體育場館應當配備急救藥品、專用急救設備且管理運營人員應具備基本急救知識和技能。
案涉球場沒有配備任何急救藥品或急救設備,從現場視頻中看到球場管理人員和活動組織者對于急救處置茫然失措,明顯缺乏急救能力,故案涉球場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同時,徐某倒地前未與任何人發生身體接觸,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參加運動的危險性和自身身體狀況具有明確的判斷能力,其未審慎對待,疏于自我保護,應自負主要責任。
鑒于某體育公司、某約球公司僅是違反推薦性國家標準而非強制性國家標準下細化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結合兩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經營規模及獲利情況,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挽救生命發出司法建議
一條年輕生命的逝去令人唏噓。針對體育場所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南京中院及時發出了司法建議書:
建議相關體育主管部門加大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宣傳力度,積極引導體育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適用推薦性國家行業標準;在權限范圍內加強對體育經營行業的檢查和監督,強化其安全保障義務,做好相關應急救護準備工作,各類體育場館、健身場所均應配備基本的急救設備設施(AED)、急救藥品,置于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并定期進行維護更新,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識及技能。
同時,結合本市發展現狀及體育經營活動實際,推動制定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相關條例,使體育經營企業有章可循,從而更好地保障體育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司法建議發出后,相關體育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回函明確表示:將加強宣傳引導,積極推動制定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并依法在權限內對體育產業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加強監管和督查,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提質增效。
法官說法
該案的承辦法官、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長王燕表示:
南京是國家體育消費試點城市,人民群眾的體育消費需求旺盛。體育運動的消費者參加健身運動的目的在于強身健體,也是對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
但體育運動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和突發風險,有時甚至還會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這就要求體育產業的經營者除了保證場地平整等基本要求以外,應當比其他經營者具備更高的安全保障能力。否則,體育場館開放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的頒布將失去其意義。
體育場所的管理運營人員通過培訓取得急救合格證、體育場所配備基本的急救藥品和專用急救設備(AED),能夠為體育運動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運動環境。雖然這會給經營者增加一定的人力和財力成本,但卻能在危險發生時拯救體育運動者的生命,從而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重演。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